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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25年7月11日 修改:2025年7月11日 所屬分類:公開文件 訪問統計:9
及撤銷認證條件的規定
1 、認證注冊授予的條件:
1.1申請組織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適用時,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且
1.2 認證范圍覆蓋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規定要求(包括產品/服務/經營范圍監督抽查結果和投訴及其處理),如不符合規定要求,經證實已采取有效措施;且
1.3 申請組織建立了符合認證標準要求及其它引用文件要求的文件化體系,經審核和其他信息證明體系運行有效;且
1.4 申請組織進行過一次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時間間隔不超過 12個月,且被證實此種做法能得以有效的實施和保持;且
1.5 現場審核提出的輕微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并經書面/現場驗證有效;且
1.6 申請組織按照認證合同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1.7 產品認證覆蓋的產品經檢驗符合相應標準及補充技術規范,符合工廠檢查要求。
注:凡申請獲得 GB/T19001/ISO9001標準認證的,只有確定不適用于組織質量管理體系范圍的GB/T19001/ISO9001標準的某些要求不會影響組織確保產品和服務合格以及增強顧客滿意的能力或責任后,才能向認證機構推薦發證。
2、 保持認證證書使用的條件:
2.1 按時接受監督審核,監督審核未發現嚴重不符合或發現個別嚴重不符合項已在規定時間內糾正并經驗證有效,同時對上次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已采取糾正措施并經驗證有效。認證產品持續滿足相應的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且
2.2 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沒有出現國家/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沒有出現執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及標準的不符合情況,認證產品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滿足工廠檢查要求;且
2.3 保持并評價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并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時采取了糾正措施,以確保體系在此方面運行有效性;且
2.4 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四個月,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再認證申請,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且
2.5 認證證書持有者的組織名稱變更,但其管理體系及所有權、人員、設備等資源均無變化;且
2.6 符合第 1 條的要求;且
2.7 僅就獲準認證范圍作宣傳。
注:① 2.1 中的“按時”指按規定的年度監督時間間隔進行了監督,即首次監督時間應保證與認證決定時間間隔不超過 12個月;第二次及以后的監督時間間隔最長不超過 12個月。
② 當組織出現不符合2.2條中的情況時,公司將安排不定期監督審核。
3 、擴大認證注冊范圍的條件
3.1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類別增加,經申請后由本公司進行評審,審核組進行現場審核并確認,增加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3.2 獲證組織持 GB/T19001/ISO9001 認證證書的,擬增加原不適用于其質量管理體系范圍標準要求的內容,經申請后,由審核組現場審核并確認,具有相應的能力或責任 ,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3.3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場所/設施增加,經申請后由審核組現場審核確認,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3.4 認證產品類型擴大,對產品設計或規范產生影響,經申請后由公司現場檢查并確認,增加的產品類型符合認證授予條件。
4 、更新(變更)認證證書的條件
4.1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經申請后由本公司進行評審,審核組進行現場審核并確認,變更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4.2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組織名稱發生變更,經申請后由審核組現場審核并確認,變更的組織名稱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4.3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場所/設施發生變更,經申請后由審核組現場審核并確認,變更的場所/設施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4.4 當認證要求發生變化時,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經審核組現場審核并確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符合認證授予條件;或
4.5 再認證審核后,獲證組織管理體系符合認證授予條件。
5 縮小認證范圍的條件
5.1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生產/服務/經營范圍/產品因故縮小或減少;或
5.2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場所/設施縮小;或
5.3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所覆蓋的產品/服務/經營范圍,在監督審核時發現部分產品/服務/經營范圍控制出現嚴重不符合,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糾正(認證范圍的縮小應與認證標準的要求一致);或
5.4 監督審核時發現對體系活動的控制出現嚴重不符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糾正;或
5.5 獲證組織認證證書暫停期間,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解決造成暫停的問題。
6. 暫停認證證書的條件
獲證組織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其認證證書將被暫停使用(多數情況下,暫停不超過 6個月):
6.1獲證組織違反本公司要求,不能承擔或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1) 不能按規定時間間隔接受監督活動或再認證審核活動(包括監督審核、跟蹤調查);
(2) 監督審核時發現嚴重不符合項尚未有效糾正,或發現的輕微不符合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糾正措施;
(3) 在廣告和有關宣傳材料中,發現對認證不正確宣傳或認證證書與標志(牌誤導使用,但未造成嚴重影響;
(4) 不能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
(5) 不能按時繳納認證相關費用;
(6) 不能承擔或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6.2 經本機構調查證實,獲證組織發生下列情況:
(1) 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質量出現國家/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2)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生產/服務活動區域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正在整改期間且尚未滿足環保部門相關要求的;
(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服務管理活動過程發現職業病/出現較多輕傷事故的;
(4) 獲證組織發生與認證范圍相關的重大投訴(含官方媒體曝光或相關方通報)的;
(5) 獲證管理體系被有關執法監督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或被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現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問題,需要暫停證書的;
6.3 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重新提交申請已被受理但尚未換證的;
6.4 監督結果證明獲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地或嚴重地不滿足認證要求,包括對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要求的;
6.5 獲證組織的資源(所有權、人員、設備等)出現重大變更而影響其局部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6.6 認證產品停止生產一年以上,有足夠證據表明產品不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
6.7 獲證組織與本機構雙方同意暫停認證資格的。
7 、恢復認證證書使用的條件
當暫停的獲證組織在要求的時間內解決了造成暫停的問題,經確認符合機構相關規定,報機構主任批準后恢復認證證書使用。
8 、認證證書撤銷的條件
獲證組織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其認證證書將被撤銷:
8.1 認證證書暫停使用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解決造成暫停的問題(包括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已經過期失效但申請未獲批準)或;
8.2 組織沒有保持并評價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發生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3 凡有下列任一情況,經國家主管門檢查確認的,或媒體及其他渠道曝光的,或經公司調查屬實的,將視情況予以相應認證證書的撤銷:
(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服務的質量出現國家/省級產品質量監督嚴重抽查不合格或出現重大顧客投訴或出現質量安全事故,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執法監督部門確認是組織違規造成的;
(2)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生產/服務活動區域中出現污染物嚴重超標排放或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情況;
(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生產/服務活動過程,發現嚴重職業病/發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4) 產品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出現對認證產品的嚴重投訴或國家/地方監督檢查嚴重不合格;
(5) 不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信息,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或公司已要求其糾正但已超過 6 個月仍未糾正的;
(6) 在整個認證過程中,組織提供的證明性文件存在弄虛作假,影響認證有效性的。
8.4 獲證組織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8.5 獲證組織拒絕配合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或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的;
8.6 沒有運行管理體系或者已不具備運行條件的;
8.7 獲證組織不再生產認證證書覆蓋的全部產品的;
8.8 獲證組織對相關方重大投訴(含官方媒體曝光或相關方通報)不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8.9 獲證組織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主動申請放棄認證證書。
9 、接到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組織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及相關宣傳活動,違規宣傳所引起的嚴重后果的,公司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10 、如果獲證組織出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時,應立即填寫《獲證組織信息通報表》,并在 2 個工作日內報認證機構。本司申訴調查組在 2 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按照本司《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及《對組織投訴的監控程序》的要求立案調查,獲證組織應配合華余國際(YSIC)的調查工作,并協助本司與當地質量/環境/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工商/質檢等管理部門取得聯系,了解有關情況。華余國際(YSIC)將根據了解的情況確定是立即進行非例行監督審核還是在隨后的例行監督時審查有關問題。華余國際(YSIC)根據立案調查結果、非例行監督審核的結果或隨后的監督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暫停/撤銷獲證組織認證注冊的決定并實施。
上一文章:GK-05-03暫停認證證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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