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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2025年7月11日 修改:2025年7月11日 所屬分類:公開文件 訪問統計:7
3、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識及認證證書規定
3.1 本公司擁有 YSIC 認證標識的所有權。
3.2 獲證組織應按本公司頒發認證證書界定的認證注冊范圍(產品/服務、場所和地址、活動)進行宣傳,不可籠統地聲稱獲證組織通過了 XX 標準/準則(標準號)認證。
3.3 獲證組織可以在廣告、宣傳品正確使用華余國際標準檢驗認證(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認證標識(YSIC 標識),并保證其完整不變形。
3.4 管理體系認證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識的規定
3.4.1 管理體系認證獲證組織不可將華余國際標準檢驗認證(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認證標志標注在產品或產品的包裝、標簽、銘牌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釋為產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注 1:產品包裝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從產品上移除且不會導致產品分解、碎裂或損壞。
注 2:型號標簽或銘牌被視為產品的一部分。
3.4.2 管理體系認證獲證組織不可將華余國際標準檢驗認證(北京)有限公司( YSIC )的認證標志(YSIC 標識)用在實驗室檢測、校準或檢查的報告或證書上。
3.4.3 管理體系認證獲證組織可在產品包裝(如運輸包裝)上或附帶信息中聲明獲證組織的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但聲明決不應暗示產品、過程或服務以這種方式得到了認證。聲明應包含以下內容:
(1)獲證組織的標識(如組織名稱或品牌);
(2)管理體系的類型(如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適用標準;
(3)頒發證書的認證機構。
注 1: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情況的文字舉例:
“ABC 公司的 XX(認證范圍)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華余國際標準檢驗認證(北京)有限公司依據 GB/T19001/ISO9001(標準號)標準進行的認證”。
注 2:附帶信息的判別標準是其可分開獲得或易于分離。
3.5 產品認證標識及使用規定
獲得本公司產品認證注冊的組織,除可按上述規定使用認證/認可標識外,還可按以下要求在獲證產品及標簽上使用本公司認證標識。
3.5.1 準許使用的標識樣式產品認證
3.5.2 變形認證標識的使用
本公司認證的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化認證標識。
3.5.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本公司統一印刷的標準規格標識(標簽)、模式或銘牌印刷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3.5.4 加施位置
應在產品本體明顯位置上加施認證標識。
4.1 本公司在 CNCA 批準的認證業務范圍內,可頒發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證書,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MP),服務認證(13支持性服務、14在收費或合同基礎上的生產服務、17教育服務、18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19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
4.2 認證證書和標識(牌)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本公司辦公室負責。
4.4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四年)。獲證組織自發證之日起,12 個月內應接受第一次監督審核,此后每間隔不超過 12 個月應接受一次監督審核,每次監督審核合格并按期交納監督審核費及年金后,公司向獲證組織寄發《保持使用認證證書通知書》和“監督合格”不干膠防偽標貼,獲證組織需將標貼粘貼于認證證書指定位置,認證證書方繼續有效。
4.5 獲證組織應按規定使用標識(牌),并報本公司備案。
4.6 認證證書和標識(牌)使用不當,又不報告或不糾正者,經本公司調查屬實,將撤銷認證證書。出版物侵權或觸犯法律而引起嚴重后果的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4.7 當獲證組織的體系/產品(注冊名稱、生產和服務場所、產品范圍、區域范圍、活動范圍、經營范圍、產品類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報告有關情況,申請換發認證證書。
4.8 對超過規定時限仍不能接受本公司的監督的,將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牌)。
4.9 對未按期交納認證費用,經指出后仍未予以交納的,將停止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牌)。
4.10 撤銷認證注冊后,獲證組織應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證證書交回本公司辦公室,本公司將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獲證組織無正當理由不交回認證證書,本公司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4.11 接到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通知后,獲證組織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及相關宣傳活動,違規宣傳所引起嚴重后果的,本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給本公司及認可機構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
4.12 接到縮小/變更認證范圍通知后,獲證組織應使用縮小/變更范圍后的認證證書,并按縮小/變更的認證范圍修改其廣告及相關宣傳材料。
5、 本公司在監督審核、再認證和特殊審核中對獲證組織的認證標識、認可標識和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根據誤用、濫用、誤導等情節的輕重作出處理,包括提出不符合報告、暫;虺蜂N認證注冊、提出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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